[國中]有關「幹部任期」項目及保障名額資格問題
【20150523/教務處註冊組/1950】

[國中]有關「幹部任期」項目及保障名額資格問題
一、本市103年8月14日、10月6日召開之教育審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決議,106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即現7年級學生),不採計超額比序「幹部任期」項目,而其所適用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其配分由現行20分調降為10分。
二、復據本區104年4月30日召開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基於公平性,105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1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106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2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以符保障名額為「保障偏鄉國中學校」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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