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起申請入學管道大學校系採計學習歷程佔分比例,及大學校系於分發入學管道採計入學測驗考科案說明
【20210810/輔導室/808】

【111 學年度起申請入學管道大學校系採計學習歷程佔分比例
及大學校系於分發入學管道採計入學測驗考科案 說明 】
一、依 111學年度起適用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之規劃,申請入學以
參採考生綜合學習表現為重點,重視學生學習歷程,呼應新課綱之
多元適性,綜合評量考生能力,故於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甄選總成績
之計算,規範各大學校系,綜合學習表現(P)至少須佔 50%(即
P≧50%),其中學生學習歷程應佔相當比例。綜合學習表現(P)
包括兩部分,其一為學生高中時期的學習歷程資料(簡稱 P1),
其二為大學校系自行辦理之面試、筆試或實作等(簡稱 P2),即
P=P1+P2。
二、爰上,針對大學校系採計學習歷程佔分比例,本會常務委員會會
議決議如下:
(一)一般校系:P1≧P2 或 P2-P1≦10%,大學校系滿足其中一項即
可。
(二)醫牙學系、術科校系:
1、醫學系及牙醫學系:P1≧10%。
2、體育系及美術系:P1≧10%。
3、音樂系 111、112 學年度暫不予規範學習歷程佔分比例,惟
113 學年度起則比照體育系及美術系 P1≧10%。
三、111 學年度起分發入學管道採計科目數規定如下:
(一)3≦學科能力測驗(X)+分科測驗(Y)+術科≦ 5,其中學科
能力測驗(X)≦4(不含術科),分科測驗(Y)≥1。
(二)亦即,參與分發入學管道之大學校系,可採計學科能力測驗、
分科測驗及術科合計3~5科,惟其中採計學科能力測驗考科最
多 4 科,分科測驗則至少應採計 1 科。
(三)惟,111 學年度音樂術科校系於分發入學管道暫緩施行分科測
驗(Y)考科≧1 規定一年,但 112 學年度起則須依大學多元
入學方案分發入學管道採計科目數規定辦理。

四、以上音樂系 111、112 學年度是否採計學習歷程及 111 學年度是否
採計分科測驗考科,由各音樂系視學系需求自行訂定,實際內容以
招生簡章為準,請有意報考之學生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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