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107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20180918/教務處註冊組/2064】

一、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1.本市立國、高中請學校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詢,
由學校統一造冊校內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
學生毋須再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2.本市大專院校及其他縣市政府學校仍請檢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三、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申請時間 107年9月15日至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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