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20180911/教務處註冊組/1345】

1.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3.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4.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5.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6.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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