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雲林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20180827/教務處註冊組/2181】

第一條 為獎勵本縣籍清寒優秀學生,培養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第三條 每學年度每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三百名,每名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一百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一百名,每名三千元(但五專學生前三年視同高中職校以每名二千元核發。其獎學金名額包括在第二款名額內)。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
第四條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一律由其就讀學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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