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格
【20150613/學務處訓育組/1614】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衛生福
利部104年5月18日衛部救字第1041361279號函及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104年5月27日南市社團字第104049487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
是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
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

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
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
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三、凡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
證明文件,於本(104)年6月底前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
校或各單位)申請。各校(單位)受理後將志願服務申請獎勵
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乙份,請務必於旨揭期限
內送達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李貞慧老師收。各欄資料
請詳實填列俾利彙辦。獎勵名冊電子檔(附件5)請先以電
子郵件寄送至 leehui6666@gmail.com,請留意是否回信以
為確認,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4)
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
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
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
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
書等相關表件,電子檔已公告至台南市志願服務網(http:
//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
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
區最新消息,請各單位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各單

位承辦人員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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