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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辦理。
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據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同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1)未於學校住宿。
(2)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3)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若有申請需求請於115年9月11日中午(12:00)前洽詢 輔導室蔡老師06-79520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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