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第2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案
【20200225/學務處訓育組/1165】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相關資訊
一、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二、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 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 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 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 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申請程序: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或團隊:逕向本部指定
之承辦學校(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提出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經
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 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 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
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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