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06學年度第2學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
【20180307/教務處註冊組/1828】
申 請 說 明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
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
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
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
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
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
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
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 7 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
臺南等 3 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 11 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
櫃臺」(如附件)成效良好,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
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
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請協助宣導此項服務。】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承辦人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
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程序:請學校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
府教育局審核;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文件不齊或未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概不受理。

校內截止日期:107年0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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