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20180301/教務處註冊組/1494】
可申請年段:高中職
可申請身分別:低收入戶、家境清寒學生
申請資格說明:
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 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 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 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申請方式: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 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 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 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組織及 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學校申請截止收件日期:107年0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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